低保的享受时间是没有限制的。
低保每年都会核查一次。只要用户在核查的时候符合标准的,则是可以继续享受低保的保障的。如果在核查的时候不符合标准的,则是在次年无法进行享受的。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资料图片)
低保户会被取消的条件有:
1、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好转,家庭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供养义务人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供养义务人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享受保障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供养义务人非因拆迁原因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的(必要装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或享受遗属补助,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6、因征迁等政策性安排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7、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8、死亡或户口已迁出的;
9、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的;
10、低保对象重新就业,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11、因病致贫纳入低保,现已治愈、康复不再继续治疗和支出的;
12、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得到大额赔偿的;
13、丧偶或离异后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14、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1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16、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7、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9、重复享受低保、五保等多种保障或一户多地重复享受低保的;
20、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就业及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后不及时向乡镇、村(居)如实上报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不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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