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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为公司工作多年员工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本文的殷某的要求却被拒绝,为什么殷某可以一句什么争取权利呢
殷某是一家公司的钳工,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11年。上个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他续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殷某后来听说公司应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向公司提出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既然已经续签了劳动合同并已履行,双方都必须遵守,不同意变更。殷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人士:《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如果殷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虽然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他没有提出要求,但公司也有义务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显然,如果公司的做法是违法了,应当及时纠正,为殷某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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