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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01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售卖二手车隐瞒重大事故,买主能否以此撤销买卖合同?
市民马先生前不久买了一辆二手车,当自己准备给爱车买保险时,却被告知要付高额的保金,因为这辆车曾出过重大事故。了解实情后的马先生立即与卖主取得联系,但对方一口否认存在重大事故。无奈下马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被告表示涉案车辆出现过伤亡事故,但该伤亡事故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车况及功能,对于车辆本身来讲并无影响,他认为马先生的该理由并不足以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认为本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及法定事由,马先生主张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无法律依据。马先生则认为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足以影响其是否缔约的意思表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车辆在出售前发生过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马先生在购买车辆时产生错误理解,即便案涉车辆不符合《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重大事故车”,根据日常生活观念,该事实也足以影响原告决定是否购买车辆。据此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撤销,在案涉二手车买卖居间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同时,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案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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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经验
■莒南法院:案发地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法官们到案发地,对一起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从莒南县某镇某村部分村民中私自流转土地,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流转的土地上修建水库、养牛大棚、简易棚、平整土地硬化地面,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犯罪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被告积极修复被破坏的土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宣判后,法官与检察院检察官共同实地查看了被告人李某某修复土地的情况,并对李某某进行深刻地普法宣传教育,李某某表示以前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破坏了土地资源与环境,以后一定牢记教训,遵纪守法,保护环境。同时,莒南法院法官与莒南检察院检察官结合该案件的办理,针对如何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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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法院:办好民生“小”案件 优化营商“大”环境
王某是一家包子铺的老板,自2020年至2022年期间,某驾校向王某订购工作午餐,并约定采取记账方式年底结算。然而两年过去了,驾校始终没有支付一分钱,王某多次与之协商,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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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崇法尚德·岱下启航 | 岱岳区法院召开2023年新入职干警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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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卖酒人士注意了,这些商品信息一定把好关……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着手了解案情,并与销售者小曹取得联系。小曹表示,该虫草酒并非其生产,而是由案外人某公司生产,小曹只是一个信息转售媒介,并不知悉其所售商品的具体情况。
虽然案件标的额不高,属于“小案”,但由于涉及食品安全,本着“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承办法官仔细分析诉状、证据等材料,厘清矛盾争议焦点,并积极推动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老李将虫草酒退还给小曹,小曹退还给老李货款并赔偿损失5000元及运费,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感谢法官给我上了一课,我虽然只负责销售,但同样要对消费者负责,对产品负责。”小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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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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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02
■沂水法院:确认之诉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1年宋某与杨某结婚,婚后生育宋某霖,2002年宋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宋某霖跟随其母亲杨某生活;2011年宋某与魏某结婚。2020年宋某父亲去世,母亲王某健在。2021年宋某意外身亡,留有房屋一套,房屋现由魏某居住。2022年10月,宋某霖将魏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宋某留下的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原告享有涉案房屋价值的三分之一份额。判决生效之后,宋某霖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告交付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宋某霖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宋某留下的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并未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由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即原告宋某霖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宋某霖虽获得生效裁判文书,但该判决属于典型的确认之诉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最终法院以没有明确的给付标的为由驳回宋某霖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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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03
■菏泽中院:物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 致业主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3月7日早5时48分许,孔某从其居住的菏泽某小区骑行电动车去上班,行至小区南北消防通道时,撞到在置业公司在该消防通道安装的一个一米高左右的栏杆,造成身体损伤。孔某认为置业有限公司私自在小区消防通道内设置栏杆而未有任何警示标志,小区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对小区业主的正常通行尽到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因此,两公司对孔某被消防通道设置的栏杆致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在未告知该小区业主的情况下,私自安装栏杆,既未设置照明设施,又无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出入该通道的业主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孔某在不知道该消防通道安装了栏杆的情况下于凌晨5时48分许从该消防通道通行时受伤,置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的建筑设施、公共道路等负有管理责任,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孔某受伤的后果,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该消防通道通行出入小区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形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对其合理的损失,以二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宜,其余20%的责任由孔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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