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申报三个必须是:
1、一定要标注该项目实施单位;
(相关资料图)
2、一定要表明该项目的市县主管部门;
3、一定要确定省一级的主管部门。
专项债券的特点是:
1、根据实际领域、产业链发展特点和偿债风险,适度扩大部分公司债券的审批政策;
2、创新债券类型,发行专项债券适用可续债券;
3、充分利用公司债券优势,整合有关产业链、项目运营等特点,完善专项债券的还款方案;
4、激励颁布价格政策、风险赔偿等政策措施;
5、创新专项债券信用担保方式,探索利用养老公司转让等财产,为债券发行提供抵押担保;
6、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确定债券资产适用范畴。
专项债券规范使用方法:
1、债券发行后需要调整用途的,需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场规则和规定流程,涉及预算地按照程序报告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约定使用;
2、债券资金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等费用纳入由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需要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形成实物工作量,尽早安排使用,推动在建项目的完成。
【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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