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首先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本参考设定为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原则(见下述公式)计算当年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然后以“实际发放”的原则确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实际发放”的原则是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包括将应付工资赠送给其他纳税人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但是,纳税人在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工资节余(一般称为“老节余”),不论何时动用,均不作纳税调整。
二、工效挂钩几个概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为上年度按规定允许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如果纳税人上年度实提工资薪金支出小于上年度允许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工资总额基数为上年度实提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上年度实提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不得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如:纳税人上年度按规定允许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是40万元,但纳税人实际在成本列支工资(即实提)是35万元,那么其工资总额基数是35万元。如果纳税人实际在成本列支工资(即实提)是45万元,那么其工资总额基数是40万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或亏损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或亏损基数)为上年度经税务机关检查,或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减去因形成工资储备或加上因动用1999年及以后年度工资储备而发生的纳税调整额后的数额(即未作因形成工资储备或动用1999年及以后年度工资储备而作纳税调整前的所得额)。同时还考虑第四点的计算口径。
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4年《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应纳税所得”为25万元,附表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13行第3列反映的“本年动用或留存工资储备额”是-10万元(负数表示是形成工资储备,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是15万元。
如果附表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13行第3列反映的“本年动用或留存工资储备额”是5万元(正数表示是动用工资储备,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是30万元。
(三)挂钩浮动比例。挂钩浮动比例为1:0.9或以下,是指在保证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度增长1%的前提下,工资薪金支出才能比上年增长0.9%或0.9%以下。纳税人在0.9%以下可自行选择挂钩浮动比例。如0.7%、0.8%等。
(四)当年实现毛所得额(毛亏损额)。当年实现毛所得额(毛亏损额)是扣除了工资总额基数及附计的“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但未扣除新增工资或加上减提工资及附计的“三费”,和未加上因形成工资储备或未减去因动用1999年及以后年度工资储备而发生的纳税调整额前的所得额(或减亏额)。
由于当年纳税人在成本列支的工资额不一定是工资总额基数,但在代入公式计算新增工资(或减提工资)时,必须虚拟以工资总额基数计入成本而不是实列工资计入成本的毛所得额(毛亏损额)。
另外纳税人只有正确计算了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才可根据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计算其当年形成或动用工资储备的数额。所以在计算毛所得额时不应考虑当年形成或动用工资储备的纳税调整数额。
如当年进入成本费用工资45万元后所得额为50万元(除工资、计划生育奖外其他项目已作纳税调整,“三费”略),工资总额基数是40万元,那么其当年毛所得额=50+45-40=55万元。
如果当年进入成本费用工资30万元后所得额为50万元(除工资、计划生育奖外其他项目已作纳税调整,“三费”略),工资总额基数是40万元,那么其当年毛所得额=50+30-4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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