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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因家中有事,决定向所在公司请假1天。当天,陆某骑摩托车到公司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工段组组长批准、车间主任签字同意后,离开公司回家,不料途中与一卡车相撞。受伤后的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陆某的亲属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可公司认为陆某的死亡不属因工死亡,对其亲属的要求不予理睬。于是,陆某的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意见认为应该认定为因工死亡。理由是:陆某请假后离开公司,属《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情形,陆某请假经批准后回家,与其平时下班后回家是同一情形。至于陆某是否真的走在回家路上,只要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时,确认其行走的方向及意思表示与《条例》规定相符,就应该推定为走在回家路上。再说,《条例》在规定“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时,并没有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来要求,而是规定得比较宽泛。所以,认定陆某的死亡为因工死亡是符合《条例》规定精神的。
因此,应该认定陆某为因工死亡。此案的关键问题是陆某受伤致死时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根据《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乍看起来,陆某向公司领导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而,陆某履行请假义务时的往返路途属于“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原意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的“家”的界定,考虑到“上下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依据《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应做扩大化理解,采用合理化的标准,而不是仅限于认为“上下班”就是上班了、下班了,其他情形一概排除在外。综上,在本案中,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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