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是: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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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人离婚需要开证明。
1.军婚离婚的,军队人员的一方需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2.部队政治机关在判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的,离婚申请应有双方签字,协议书也可,注明明确财产、子女抚养等),应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3.政府民政部门,明知双方有一方系军人的,应查阅部队证明后再给办理离婚手续。
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其中婚姻中的重大过错大致包括一下几种:
1.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犯有重婚或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经家人屡次劝说仍不予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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